本公司服務條款的確認和接納
1、托運人應準確填寫本單,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運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重量、數(shù)量、價值等必要情況;托運人應對所托貨物按照行業(yè)標準妥善包裝,使其適合運輸。
2、對于國家規(guī)定限制運輸?shù)奈锲?,托運人應在交貨前完成或委托承運人完成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手續(xù),并附有效憑證。
3、托運人不得托運或在所托運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運輸?shù)奈锲罚灰蜻`背此約定造成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托運人須雙倍賠償。
4、對已接受委托,后發(fā)現(xiàn)屬于承運人不能安全、合法運送的物品(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品、違禁品),承運人保留拒絕運送的權利,并由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。
5、委托承運人貨物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,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計算。若體積重量大于實際重量,按體積重量計算。
6、貨運價格一般按照承運人的公布價。依該價格計算得出的費用不包含接送貨費、稅金、政府規(guī)費以及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他費用。
7、收貨人在收到提貨通知后最遲應在三日內提貨;收貨人在此期限內未提貨的應支付超出天數(shù)的倉儲費和保管費。到貨后三個月無人提貨且承運人無法退回貨物的,承運人對該貨有權處置,在處置所得中優(yōu)先扣除相關費用。
8、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得無故拒付任何服務費用;收貨人拒絕支付費用的,托運人承擔支付與托運物品有關費用的連帶責任。托運人或收貨人無故不支付費用的,承運人可以對承運貨物行使處置權、留置權及其他補救性權利,由此而產(chǎn)生的后果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。
9、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到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責任,在此期間若發(fā)生貨物損壞、短缺、滅失、污染,承運人負賠償責任。
10、承運人建議托運人辦理貨物保價運輸,聲明保價并支付相應保價費。托運人聲明保價并支付保價費,發(fā)生貨物丟損,承運人按如下規(guī)則賠償:貨物全部滅失,按貨物保價聲明價值賠償;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,按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,最高不超過聲明價值。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,按實際價值賠償。
11、未辦理保價而發(fā)生貨物丟損,承運人對空運貨物依照實際損失最高按20元(人民幣)/千克賠償,對汽運貨物按照實際損失在丟損貨物所對應運費的3倍以內賠償。按以上方式計算得出的賠償額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部分無效。
12、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收貨款不代表該次貨物的實際價值;如果運輸貨物在運輸途中出現(xiàn)損壞或滅失賠償額按照本條款第10、11條約定賠償與代收貨款無關。收貨人簽名后因貨物品名、性質、型號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貨款,承運人不承擔代收貨款無法收回的責任。
13、以下物品不予托運:發(fā)票、有價證券、國家禁運的刊物、首飾、護照、私人證件、單證、合同、現(xiàn)金、私人信函、毒品、珠寶、玉器、古玩、字畫、郵票、藝術品、稀有金屬、液體物品、產(chǎn)地來源不正確的物品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、易燃易爆品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關法律禁止及難以客觀確定價值的貨物。
14、貨運時效一般按照承運人的公布時效。時效不影響其他費用的結算和不可抗力免責權。
15、承運人對如下?lián)p失不承擔責任:
A、因不可抗力(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、政府行為、戰(zhàn)爭等社會異常事件)造成貨物損壞、短缺、滅失、污染、變質或遲延交付;
B、因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、質量瑕疵或缺陷、合理損耗等造成的損失;
C、托運人自行包裝或容器不良,但從外部無法發(fā)現(xiàn);
D、托運人自行包裝,到達時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;
E、承運人包裝的非新品運輸,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;
F、由于托運人故意或過失導致?lián)p失;
G、承運過程中發(fā)生的一切間接損失(包括但不限于對所托運貨物的收益、利潤、實際用途、特殊商業(yè)價值)。
16、凡因本單或與本單有關的爭議,當事人可以通過協(xié)商或調解解決,協(xié)商或調解不成,任何一方均應向承運人總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17、本單于托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簽章之時起生效。